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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设施的设置要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 发布时间:2023-04-24 11:48 总点击次数:

  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知情权和反馈渠道畅通。非常规设置设施的预告提示是非常关键和必不可少的,有时甚至决定了是否能够达这种设置的初衷。预告提示包括固定的、以版面形式呈现的预告,也包括通过各类媒体形式进行的宣传甚至是采用点对点的手机短信提示。

      尽管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实际情况采用针对性的交通管理措施,但对于非常规设置这个方面,交通参与者或者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和意见反馈渠道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在一些举措中,在满足部分人员的要求(有时是一种不合理但却持续的要求)同时,造成其余民众的沉默服从由此产生的不便,是需要交通工程师以及决策者深思熟虑的。

  将国外的交通设施改良或者直接使用,如贝利沙灯标(CelishaBeacon)的运用。从法律和国家规范执行的严肃性来讲,与之不一致的或者未经一定层面解释的变更,原则上是不具有任何效力(强制力),由此产生的后果也将由设置单位承担。

       例如左转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要求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第三项),但是左转车道右置后,左转车辆极容易在中心点右侧转弯(俗称“大转弯”)或者压点转弯(或者掉头),与法条有一定冲突;同样左转信号灯右置这种设置,将车道指示灯的概念运用到方向性交通信号灯上,也是值得商榷的,因此这类设施的设置不作为部门执法依据来说,相对产生的纠纷乃至行政诉讼比较少,反之则产生的负面影响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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